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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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執行教育部陽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社會媒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學校代碼:1399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山東省萊陽市文化路11號


第六條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民辦)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各生源省(市、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監督電話:0535-2603913。


第四章 招生專業與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專業與招生計劃以省教育廳公布為準。招生專業與招生計劃通過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章程、學校網站等官方指定媒體及專設欄目公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要求,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體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電子檔案綜合信息和考生成績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學校各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五條 考生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執行考生所在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


1.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要求為前提進行錄取。


(1)按專業(類)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考生專業志愿錄取。


(2)按學校(或專業組)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投檔成績高低依次遵照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如出現專業志愿人數多于計劃數,且考生投檔成績和志愿順序均相同的情況,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成績高低順序滿足考生專業志愿,再相同將依次比較單科成績。


2.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執行相關省(市、區)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


3.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按照其省(市、區)的規定的錄取。


第十七條 錄取結果公布及入學通知書郵寄:考生可通過生源省(市、區)公布的錄取結果查詢渠道及學校招生信息網進行錄取查詢。被錄取考生的入學通知書,由學校寄往考生填報志愿時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處(若地址、收件人或聯系電話有變更,請及時與學校招生工作處聯系告知,聯系電話:(0535-2923997,2605333)。


第六章  收費、退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等情況確定收費標準。退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門《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0〕15號)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復查與證書頒發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復查,凡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1)在冊學籍的學生,德智體美勞鑒定合格,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生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2)專科升本科政策按照當年度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廳的文件規定執行。


(3)轉專業事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文件精神及學校具體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535-2923997,2605333


E-mail: hdzs@qau.edu.cn


學校信息網:http://www.hdxy.edu.cn


學校招生信息網:http://www.hdxy.edu.cn/zs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未經學校許可,而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山東省教育廳審核,并在教育部備案,面向社會公開。可登錄山東省教育廳網站(http://www.sdedu.gov.cn)、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網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詢。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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