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科技學院安全工程學院碩士學籍管理

發布時間:2020-04-26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華北科技學院安全工程學院碩士學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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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科技學院安全工程學院碩士學籍管理 正文

華北科技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華北科技學院章程》等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華北科技學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報到,并提供畢業證、學位證及身份證,按通知書規定期限到研究生管理部門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在報到之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管理部門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研究生管理部門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提請學校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修養的;
 
(二)已懷孕,或于入學前分娩但從報到之日起仍需休產假一個月以上的;
 
(三)因創業、入伍等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學習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
 
符合條件的新生,應在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之日起兩周內,提交申請書、醫院診斷證明等,交研究生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審核通過的,保留入學資格1年;應征入伍的新生,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研究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入學3個月內,研究生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校醫院負責組織新生體檢。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修養的,可辦理休學。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2周內,研究生(含延期畢業生)應到研究生管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可以申請暫緩注冊,經導師組和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管理部門備案。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研究生應當按培養方案和個人培養計劃的要求,完成規定課程和其他培養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評定,考查成績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定。學位課(必修課)成績75分(含75分)以上為合格,非學位課(選修課)成績60分(含60分)以上為合格。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可補考或重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核,可以申請緩考。未申請緩考或者緩考申請未獲批準且不參加考試的,應重修本門課程。
 
課程補考、重修、緩考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導師組及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第九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條 研究生培養實行學分制,研究生課程學習至少修滿32學分,且學位課不少于16學分。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在國家公派項目、校際交流項目等派出交流期間,可以選修學習單位相關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后經認定獲得相應學分。工作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選修校外課程應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導師組同意后,報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備案;
 
(三)研究生課程修讀完后,持開課單位開具的成績證明,經導師組和所在二級學院審批后,報研究生管理部門備案;
 
(四)導師組根據研究生所提供的相關材料,結合研究生培養方案,認定相應課程成績及學分,報研究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活動。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折算為相應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并按照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3年內(自退學之日起至再次報到入學計算)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審核認定后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未經批準而缺席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對研究生開展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依據相關文件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研究生能證明確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學生確實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的;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在符合轉入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轉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的;
 
(二)入學未滿一學期或進入第四學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四)轉入專業的報考要求和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專業的;
 
(五)經學校研究認定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十八條 研究生轉入新專業后應當按所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培養。轉專業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轉入、轉出專業導師組及所在二級學院主管領導考核同意;
 
(三)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核,報學校分管校長審批;
 
(四)在學校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應予退學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本校、本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河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條 研究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導師、導師組及二級學院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核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簽發學校文件,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轉學申請,經擬轉入學校審核通過,由河北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的,由河北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一)因疾病或懷孕生育,需停課治療或休養占1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經所在學院確認無跟讀能力的;
 
(二)請假缺課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申請休學創業且創業項目通過學校審核的;
 
(四)出國(境)從事非本專業學習、實踐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的,經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組和學院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并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1個學期為計算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繼續休學。碩士研究生累計休學不得超過1年,因創新創業實踐休學的,休學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休學時間不計入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按照休學時間順延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五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上述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內。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應征入伍,其組織關系由所在部隊管理;聯合培養研究生,其組織關系由學校委托聯合培養高等學校管理。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得參加課程考試、開題、答辯等教育教學活動,不參評獎助學金,學校對其休學期間發生的行為不負責。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應于休學期滿前2周,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復學(因病休學者需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證明),經導師組和學院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后,方可復學;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復學資格。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開學兩周內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退學研究生,由所在學院提交退學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研究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華北科技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需由本人填寫《華北科技學院研究生退學審批表》,經導師組、所在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第三十一條 退學研究生,應當在接到批準通知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學制3年,最短學習年限2年,最長學習年限5年。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創業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兵役起至退役后復學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成績合格,通過畢業論文答辯,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其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研究生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符合《華北科技學院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已結業的研究生,學校不再受理其畢業申請。
 
第三十五條 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可以頒發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河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華北科技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校學字〔2013〕3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華北科技學院行政辦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發
華北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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