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30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上海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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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 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 2013〕 219 號)和《上 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地方高校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教〔 2014〕 2 號) ,結合上海大學研究生教育發展戰略規劃, 制訂本實施 細則。
第二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 積極進取, 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 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選對象為納入全國研 究生招生計劃、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學制內的全日制 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比例為評選對象的 90%, 具體等級、金額、比例如下:
 
名稱 金額 比例
博士一等 18000 元/年 20%
博士二等 12000 元/年 30%
博士三等 6000 元/年 40%
碩士一等 12000 元/年 20%
碩士二等 8000 元/年 30%
碩士三等 5000 元/年 40%
各培養單位可多方籌措資金,擴大各等級獎學金的比 例,但獎學金等級及金額不得變更。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尊敬師長;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學習成績優異, 科研能力顯著;
5. 積極參加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6. 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學籍注冊、繳納學費;
7. 學位課、必修課或指定選修課成績均無不及格記錄。
第六條  各培養單位可按照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 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評審, 制定詳細評審方案 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條  對于研究生新生, 各培養單位應根據其招生形 式、是否第一志愿、入學考試及復試成績等因素評定獎學金 等級。
第八條  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 確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研究生課程階 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 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九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 可以同 時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國家及 校內研究生獎助政策的資助??蒲谐晒氖褂靡援斈甓仍u審 通知為準。
第十條  凡在本學年中受到各類處分及學校、研究生培 養單位(學部、學院、系、所、中心)通報批評,或在學術 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等, 均無資格申請研究生學業獎學 金。已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被發現有上述情況者, 撤銷 獎學金獲獎資格, 并收回獎學金。

第三章  評審機構與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研究生院、黨委研 究生工作部、紀委監察處、財務處、創新管理部等相關職能 部門負責人以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評審領導小組, 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領導工作, 并 根據當年上海市下達指標進行名額分配, 統籌領導、協調和 監督學校評審工作, 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 公室,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學部、學院、系、所、 中心) 成立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 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 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為委員的研究生學業獎學 金評審委員會, 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 初步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
1. 學校根據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培養質量、專業招生規 模等因素制定各培養單位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配置方案, 學 業獎學金配置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專業、方向) 傾 斜。
2.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養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 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評審委員會審核,確 定初選名單, 并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不少于 3 個工作日, 以 接受師生監督。公示期內有異議者, 由本單位評審委員會及 時研究并予以答復。無異議后, 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3. 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各培養單位申報情況進行審定, 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不少于 2 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 可向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 導小組申請裁決; 公示無異議后, 學校批準印發公文。
第十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 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杜絕弄 虛作假。
第十六條  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中, 若研究生 本人有違反學術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 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學 業獎學金評審資格, 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若研究 生培養單位弄虛作假, 學校將對該培養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 予以相應處理并通報全校。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
第十七條  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  學生。各學院根據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定結果, 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學制為 2.5 年的研究生, 第三學年的學業獎 學金按照年獎勵標準的一半發放。
第十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資金接受學校審計、紀 委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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